中国红十字会关于澳门红十字会加入中国红十字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8-23 19:09 点击数:{{ pvCount }} 字体: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澳门红十字会提出的自1999年12月2。日加入中国红十字会的申请,并将该决议向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 会员代表大会作了报告,获得代表大会的高度赞许。特公告如下:
  1999年12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葡萄牙红十字会已经同意澳门红十字 会自1999年12月19日24时起正式与其脱离隶属关系;澳门红十字会于1999年4月8日向中国红十字会提出加入中国红十字会的申请。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批准 自1999年12月20日零时起,接纳澳门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分会。第六届理事会己将该决议向10月11日至13日在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作了报告,获得代表大会的高度赞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章程”是 处理双方关系和事务的根本依据。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红十字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简称“澳门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澳门红十字会将使用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和会旗。在国际事务中,凡以国家红十字会为单位参加的 国际组织和会议,由总会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必要和可能时可 以吸收澳门红十字会的适当人员作为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的成员。
  澳门红十字会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 分会,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行制订或修改澳门红十字会章程,负责处理会内一切事务,包括内设机构、行政决策、人事任免、资产管理、 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不应用于澳门红十字会。澳门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在遵循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下,可与国际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红十字组织保持和发展适当的业务往来和交往,如有相互合作或重要交往,应报知总会。
  继香港红十字会于1997年顺利加入中国红十字会之后,中国红十字会的大家庭又高兴地迎接另一个新的成员。澳门红十字会的加 入必将增强中国红十字会的力量和工作。
  在筹备和商讨澳门红十字会转变隶属关系的全过程中,中国红十字会与澳门红十字会自始至终保持着相互谅解、协商一致的友好态度,圆满地为最终完成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事件做好了坚实的准备。在此期间,葡萄牙红十字会也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配合。 对此,中国红十字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红十字会
                                         19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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