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关于香港红十字会加入中红十字会的公告
中国红十字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四日召开了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香港红十字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加入中国红十字会的申请。
考虑到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还考虑到英国红十字会已同意香港红十字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起正式与其脱离隶属关系;我理理事会就此申请作出决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接纳香港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章程》是处理双方关系及事务的依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红十字会的全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简称:“香港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香港红十字会将使用中国红十 字会会徽。凡以国家红十字会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会议,由总 会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香港红十字会适当人员作为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成员。
香港红十字会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自行制定义修改香港红十字会的章程,负责处理会内一切事务,包括内设机构、行政决策、运作模式、人事任命、资产管理、服务内容与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不应用于香港红十字会。香港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分会)在遵守统一性的基本原则下,可与国际和世 界各国、各地区红十字组织保持和发展适当的业业务往来和联系,如有相互合作或重要往来,应报知总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