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2014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09 18:11 点击数:{{ pvCount }} 字体: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更好地体现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的宗旨,使救助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帮助最为困难的城乡居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完善2014年度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的申请对象,其个人年度内发生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差额累进人道救助。

1.2-5万元(含2万元)部分,按10%给予人道救助;  

2.5-10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15%给予人道救助;  

3.10-2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 

4.20-3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25%给予人道救助; 

5.3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10%给予人道救助;

6.原则上每人每年人道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县级红十字会作为审核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申请人员资格的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复核。拟发放救助金总额达10万元以上的,应入户核实其家庭困难实际情况;以前年度已领取过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对象,按项目督导规定的比例入户核实情况,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作为附件报送上一级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将组织大病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成员等专家对包括书面审核报告在内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核。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范围、低收入家庭审核对象的救助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关于部分调整2013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红会〔2013〕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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